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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黄房管[2010]61                      签发人:邵诸云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专项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文件精神,扎实有序地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机构

1.市成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房地产市场。

组长:邵诸云(市房管局局长)

副组长:田建华(市工商局副局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房管科。

办公室主任:宋丽萍(市房管局房管科);副主任:聂立华(市产权处)、张腾(市房管局开发和物业科)、叶建德(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黄甘贵(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科科长)

2.各区、县房地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统筹安排下,成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意见,明确相应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房地产市场监管,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查处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使房地产交易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

⒈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⒉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⒊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

⒋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样本,在售楼处的醒目位置向购房人公示。

⒌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监测监管。重点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以及对销售价格、面积等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房地产广告。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中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举办房地产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提升各房地产企业自觉遵守房地产广告法律法规意识。

⒍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⒎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按栋办理预售许可。对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县,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⒏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⒐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⒑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⒒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⒓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各区县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15日前报市房管局。

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⒕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⒖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三、工作机制和方式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县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二)工作方式

1.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区、县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责任,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一个部门牵头,明确责任人,有关部门予以积级配合。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由政府主导,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加强监督,从严处理。各区、县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4.各区、县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各区、县房地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专项整治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市房管局受理举报投诉电话:2517137,网址:http//www.huangshanhouse.gov.cn

市工商局受理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网址:http//www.hs12315.com  (www.hshd.gov.cn)

 

 

年五月十日